(2017)辽07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桂兰与被执行人祖继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桂兰,祖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方桂兰,女,1928年3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祖继臣,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方桂兰与被执行人祖继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桂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方桂兰所有。现申请执行人方桂兰向本院申请,要求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照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为方桂兰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苏锦元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