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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953号原告: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51号(丽景花园106号店)。法定代表人:徐带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辉,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郑国辉已主动缴交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登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傅秀连书 记 员 廖贻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