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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日久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日久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11580P。法定代表人:孙国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日久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3432820E。法定代表人:罗世瑜,总经理。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日久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华璞汽车主题MALL项目西北面侧LED幕墙显示屏合同(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或向重庆市人民法院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天村200号,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