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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51余志明与无锡宇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明,无锡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151号原告:余志明,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董晓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明与被告无锡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经济纠纷已解决,现原告余志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明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志明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琴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