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马开朗与黄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朗,黄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马开朗,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黄正祥,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马开朗与黄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正祥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王甲寅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