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树红、邱延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红,邱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邱延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红与被执行人邱延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8213元,执行7821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孟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