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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树红、邱延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红,邱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邱延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红与被执行人邱延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8213元,执行7821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孟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