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民初253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253号本院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63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7页中案件受理费前增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李玉环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