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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奚俊涛申请奚永俊、吴峰、吴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俊涛,奚永俊,吴宝,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财保27号申请人:奚俊涛,女,1974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白水县XX镇XX巷XXX号。被申请人:奚永俊,女,1972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街X号XX机关XXX号,现住蒲城县XX中学。被申请人:吴宝,男,1987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镇XX村X组。被申请人:吴峰,男,198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镇XX村X组。申请人奚俊涛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奚永俊、吴宝、吴峰之亲属吴海明生前留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蒲预售[2008]第XX号的XXXX广场B栋1单元9层905号单元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房)预售证第[2007]XX号的蒲城县XXX区12栋楼3单元2层201号单元房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对吴海明生前持有的陕西XXXXXX**有限公司85%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对吴海明位于蒲城县X镇XX村X组庄基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奚俊涛以陕EA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及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奚俊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其请求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奚永俊、吴峰、吴宝之亲属吴海明生前所有或享有财产权益的下列财产: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蒲预售[2008]第XX号的位于XXXX广场B栋1单元9层905号单元房;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房)预售证第[2007]XX号的位于蒲城县XXXXX区12栋楼3单元2层201号单元房。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二、冻结被申请人奚永俊、吴峰、吴宝之亲属吴海明生前在陕西XXXX**公司85%股权中价值5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奚俊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苏宏盛审判员  毛国建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蒙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