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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来强、吴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强,吴霞,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6号申请执行人马来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吴霞,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马来强、吴霞申请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申请人马来强、吴霞案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