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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丽芳与朱碧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芳,朱碧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855号原告:丁丽芳,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碧银,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丁丽芳与被告朱碧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碧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金华市××××村开潮流网吧,2015年元宵节被告在潮流网吧上网玩游戏,其游戏点卡欠款22500元,当天被告承诺取款后支付,后告知原告取款机里没钱,第二天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报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丁丽芳贰万贰仟伍佰元整,还款期限于2016年9月份还清,每月还款2000-3000左右。”之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朱碧银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朱碧银未到庭质证,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能够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丁丽芳系金华市潮流网吧的投资人。2015年9月,被告朱碧银向原告丁丽芳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丁丽芳贰万贰仟伍佰元整,还款期限于2016年9月份还清,每月还2000-3000左右。”原告丁丽芳在庭审中陈述,上述欠款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游戏点卡未支付的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逾期未支付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碧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丽芳欠款22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丁丽芳已预交),由被告朱碧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代书 记员  黄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