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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50号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东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牟成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女,汉族,1991年5月2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严荣华,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