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徐穗华、汤辅强等与詹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穗华,汤辅强,詹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971号之一原告:徐穗华,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汤辅强,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佐杰,系两原告的儿子。被告:詹亮,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徐穗华、汤辅强与被告詹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徐穗华、汤辅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穗华、汤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穗华、汤辅强负担。审 判 长 袁 贞人民审判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洪舒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