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学菊与朱士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菊,朱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菊,女,1968年4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朱士龙,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菊与被执行人朱士龙离婚纠纷一案中,(2009)八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士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士龙名下坐落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团结村商住楼XXX室的房产(现坐落于八区新庄孜街道建西村居委会)过户至朱旭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