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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房昌润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杜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昌润,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杜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41号原告:房昌润,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严昌辉。被告:万杜林,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昌润诉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杜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昌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房昌润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