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候佰全与田金福、宋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佰全,田金福,宋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1201号原告:候佰全,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阴秀云,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田金福,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宋英敏,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候佰全与被告田金福、宋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佰全及委托代理人阴秀云、被告宋英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金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佰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4387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3月2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同年12月还款。逾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宋英敏辩称,欠款属实,现有财产已抵押其他债权人,现家庭外债较大无偿还能力,请求原告放弃借款利息。被告田金福未出庭答辩。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欠据一份,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27日,二被告去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2014年末还款。逾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9287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以无偿还能力为由要求原告放弃欠款利息的请求,因为原告不予放弃,所以,本院对被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428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