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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红照与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叶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照,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叶惠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705号原告:梁红照,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潮州塘小区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郑衍。被告:叶惠志,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梁红照与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叶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梁红照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照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梁红照负担。审 判 员 任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简碧娴书 记 员 吴美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