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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胜洲与米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洲,米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702民初221号原告:刘胜洲,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苏市天合小区。被告:米静,女,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九连职工,住该连。原告刘胜洲与被告米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胜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胜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庞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朱云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