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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绍梅与程相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绍梅,程相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775号原告:苏绍梅,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杨明江,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相浦,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智源路14号。负责人:杨潍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绍梅与被告程相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绍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绍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绍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原告苏绍梅负担(已付)。审判员  岳炳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