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自桥与张美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自桥,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申自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自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美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张美玲处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自桥,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自桥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