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续连资、刘国花等与裴晓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连资,刘国花,裴晓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79号原告:续连资,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国花,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裴晓龙,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十楼。负责人:王洪飞,经理。原告续连资、刘国花与被告裴晓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裴晓龙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续连资、刘国花起诉的被告裴晓龙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续连资、刘国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