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秋兰与王秀荣、张书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秋兰,张书昌,王秀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97号原告:申秋兰,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新,新疆金银川垦区喀拉库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昌,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告:王秀蓉,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原告申秋兰与被告张书昌、王秀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申秋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被告张书昌、王秀蓉已支付原告申秋兰共计150元劳务费,双方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秋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