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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XX医院、王某某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吴1,吴某2,吴某3,上海XX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特176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3,女,住上海市。申请人:吴1,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3,女,住上海市。申请人:吴某2,女,201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吴某3,女,住上海市田林东路***弄***号***室。申请人:吴某3,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上海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康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某、吴1、吴某2、吴某3与申请人上海XX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医方上海XX医院于2017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予患方王某某、吴1、吴某3经济补偿款8,000元(捌仟元整)。2、该医患争议就此终结,双方为本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某、吴1、吴某2、吴某3与申请人上海XX医院于2017年6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忆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