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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祥龙与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龙,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929号原告王祥龙,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陈智福,系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安平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6316507E。法定代表人蒋圣,职务董事长。原告王祥龙与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2017)渝0119民初3930号原告王祥龙与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县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该两件案件均涉及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故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渝0119民初3930号案审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弋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