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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56号之一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长才,男,住大连市。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滕 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