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秦凤霞与杨淑芬、孙权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凤霞,杨淑芬,孙权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2333号原告:秦凤霞,女,60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杨淑芬,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孙权友,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秦凤霞与杨淑芬、孙权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秦凤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秦凤霞负担。审 判 长  陈洪波审 判 员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