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94号罪犯刘捷,男,1983年6月4日出生,福建省将乐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4722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捷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其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462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为由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计分3730分,已兑换表扬7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