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都军库与贾阳平、陈张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军库,贾阳平,陈张亮,卢新社,贾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都军库。被执行人:贾阳平。被执行人:陈张亮。被执行人:卢新社。被执行人:贾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军库与被执行人贾阳平、陈张亮、卢新社、贾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新社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0元,被执行人陈张社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0元,被执行人贾阳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元,本院将执行人卢新社在中国建设银行阳城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25000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贾阳平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23300元,交纳执行费22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