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程益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程益权,张玉珠,陈一民,许小龙,林霏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297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150-174号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76204771C)被执行人:程益权,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721196807165513)被执行人:张玉珠,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680320562X)被执行人:陈一民,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510085315)被执行人:许小龙,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605205316)被执行人:林霏霏,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8210091021)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益权、张玉珠、陈一民、许小龙、林霏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29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95024.1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益权、张玉珠、陈一民、许小龙、林霏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线索,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