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锋与嘉禾县龙潭镇上宅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锋,嘉禾县龙潭镇上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9号申请执行人:胡锋。被执行人:嘉禾县龙潭镇上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锋与被执行人嘉禾县龙潭镇上宅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郴民三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152781元、案件受理费15895元、执行费14087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经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部门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禾县龙潭镇上宅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奇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