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安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333号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99号(开封市顺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834331X5。法定代表人刘巍,经理。被告王安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开封县。委托代理人赵利英,女,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安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夏 天人民陪审员 刘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