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9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夏盛诉刘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盛,刘侨,刘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盛,男。被执行人刘侨,男。被执行人刘海江,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80000元,判决利息3076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179元(暂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并应承担诉讼受理费、保全费25082元,案件执行费11580元,共计9634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侨、刘海江9634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