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李满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李满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0105民初276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郑玉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恒,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满义,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满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