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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海格智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海富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海格智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海富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格智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8栋。法定代表人:李湘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海富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格智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海富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1822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执行费26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