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智增亮与卢国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增亮,卢国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625号原告智增亮,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书芳,石家庄市平山南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国芳,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赵树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智增亮与被告卢国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智增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增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檀泽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