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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欧洲与张海鹰、胡静、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洲,张海鹰,胡静,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4民初2609号原告:欧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棋,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鹰。被告:胡静。被告: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原告欧洲与被告张海鹰、胡静、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鹰、胡静、海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海鹰、胡静、海恒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欠款368000元及违约金936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张海鹰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张海鹰合作生产百合。10月29日,原告、被告张海鹰及案外人张国惠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欧洲、张海鹰、张国惠合作生产加工百合,欧洲出资30.75万元,占50%的份额;张海鹰出资12.3万元,占20%的份额;张国惠出资18.45万元,占30%的份额;张海鹰负责生产、加工(烘焙)。烘焙后的成熟产品运到三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存或按股份比例分配百合干片自行保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该批百合产品;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张海鹰却违反约定,擅自将百合运至海恒公司在上海的生鲜百合超市销售。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张海鹰等人进行结算,被告张海鹰向原告出具了百合销售回款承诺书,承诺:1、百合销售地点为海恒公司在上海的生鲜百合超市;2、从2016年8月18日起,按每天销售金额的25%回款给欧洲,销售完成全部付清;3、海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直接回款给欧洲指定的账户;4、回款金额系欧洲468000元;5、如果未按以上约定回款,由张海鹰和海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承担违约金(总收入的20%)。被告张海鹰、胡静均在承诺上签名确认。9月2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万元,其余部分未在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被告张海鹰未答辩。被告胡静未答辩。被告海恒公司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原告欧洲与被告张海鹰签订《生产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中药原材料百合。10月29日,以原告欧洲为甲方、被告张海鹰乙方、案外人张国惠为丙方,就共同经营中药原材料百合一事签订《生产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以估计50万斤鲜百合进行投资615000元用于农副产品鲜百合收购,加工,最后以实际收购鲜百合数量及加工干百合数量进行投资核算。各方出资比例: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307500元,现金占股50%。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123000元,现金占股20%和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184500元,现金占股30%。甲方在利润中每公斤鲜百合提取壹角的信息费。1、在收购的百合当中选择100亩以上的鲜百合种子,运输到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乙方的基地内进行栽种。栽种的投资方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将种子运到乙方指定基地,每亩栽种除种子成本以外的开支,估算每亩2400元,甲方出资1200.00元……第六条双方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古蔺县范围内鲜货、成品及运输的安全,若因此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二)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因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三)违约赔偿金以甲乙丙三方实际投入总金额的20%进行赔偿,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总投入金额的20%进行处罚。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除《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另有规定外,以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2016年8月17日,被告张海鹰向原告出具《关于百合销售回款承诺书》,承诺“1、销售地点: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在上海的生鲜百合超市。2、回款计划:从2016年8月18日起,按每天销售金额的25%(大写百分之二十五)回款给欧洲和张宇村,销售完成以前必须全部结清。3、回款单位:由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直接回款给欧洲和张宇村的指定账户上……4、回款总金额:欧洲收入金额4680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捌仟元),张宇村收入金额为326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陆仟元整)。5、回款总金额和回款进度必须按以上要求进行。如果未按照以上要求回款,张海鹰和秀山县海恒中药材有限公司法人胡静共承担违约金是欧洲和张宇村总收入金额的20%(大写百分之二十)。”8月18日,被告胡静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注明“本人同意张海鹰以上承诺,本人胡静(海恒中药材公司法人代表)严格按照张海鹰的承诺,按进度全额支付欧洲和张宇村的所有货款。”9月22日,原告收到100000元回款。此后未再收到回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欧洲的陈述、《生产合作协议》、《生产合作补充协议》、《关于百合销售回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欧洲与被告张海鹰及案外人张国惠签订《生产合作补充协议》,就共同经营中药原材料百合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及被告张海鹰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张海鹰向原告出具《关于百合销售回款承诺书》,对百合销售回款事宜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也表示认可,故该承诺对被告张海鹰及原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张海鹰未按承诺履行回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张海鹰履行承诺符合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海鹰承诺支付原告的总款为468000元,已支付10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张海鹰支付余款368000元符合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海鹰在承诺中书中承诺按原告欧洲及案外人张宇村总收入的20%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张海鹰支付违约金93600元未超出承诺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海鹰的承诺书中确认被告胡静直接回款给原告及被告胡静与张海鹰共同承担违约金,被告胡静在该承诺书中签字表示同意被告张海鹰的承诺及按进度全额支付原告的所有货款,可见,被告胡静具有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胡静与张海鹰共同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符合承诺内容,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被告海恒公司负有支付欠款及承担违约金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海恒公司承担义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鹰、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洲货款368000元;二、被告张海鹰、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洲违约金93600元;三、、驳回原告欧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71元,由原告张丙中、叶小红共同负担583元,由被告韩建洲、刘亚辉共同负担10788元;原告张丙中、叶小红、被告韩建洲、刘亚辉应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一波人民陪审员  罗兆敏人民陪审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婧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