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普慧玲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28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普慧玲,女,1971年9月9日生,彝族,住个旧市。关于被执行人普慧玲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4)个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本庭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