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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7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本永与刘庆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永,刘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本永,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刘庆根,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陈本永与刘庆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庆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代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庆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代镇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5862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