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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琼伦与杜明坤杜明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琼伦,杜明芬,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51号原告林琼伦,男,汉族,1951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晓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明芬,女,汉族,1957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许中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A座4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4323525-7。法定代表人赵丽霞。委托代理人徐生武,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许中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在庭审中表示撤回对被告杜明坤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明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第三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琼伦撤回对被告杜明坤、杜明芬、第三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245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