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惠云,林桃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执保241-2号 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任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珍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田涛,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惠云,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 被申请人:林桃枝,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 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湘0602执保2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 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