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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与宏品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宏品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630号原告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358省道1672-167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1116-7。负责人林爱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磊,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品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朗峰路28号纳百兴工业园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5XN5X。法定代表人张远良。原告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宏品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东莞市长安大进机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