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福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5号被执行人:陈福气,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陈福气被处判罚金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鲁091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6日,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上述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子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