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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坤与魏星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马谷田镇肖岭村委陈庄,现住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北杨庄。被申请执行人魏星,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盘古乡大磨村委北竹园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坤与被申请执行人魏星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终结(2017)豫1726执5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