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虹、梦晨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虹,梦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撤3号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文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虹,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被告:梦晨,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虹、梦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雨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