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蕾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蕾,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019号原告:杨蕾,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第20、21、22层、101室。负责人:徐正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芬,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珊珊,女。原告杨蕾与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蕾负担。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秋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