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慧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15号原告:张慧,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号。负责人:史砫,行长。原告张慧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慧因其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行和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原告张慧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生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