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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贵线、赵志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线,赵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108号申请人王贵线,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赵志远,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线申请执行赵志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案件承办人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