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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县诚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葛庆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县诚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葛庆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县诚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西大诰村。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庆林,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县诚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葛庆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其于2012年冬天承揽了上诉人的蔬菜大棚等工程,于2013年冬天在上诉人负责人张成须、会计安战京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对账,并在原审出具了对账单。但该对账单没有上诉人负责人张成须的签名,也没有形成时间。且上诉人称张成须已于2013年10月12日去世。故应就该对账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另外,涉案承揽工程的实际承揽人、工程总价、已支付的款项及支付方式也应进一步查明,而后再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县诚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彦林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