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国醒、周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醒,周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醒,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成文,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国醒与被执行人周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周成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国醒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参照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杨国醒,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102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成文的财产情况,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