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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481号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山东营一村。法定代表人祁英,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兰(祁英之妻),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职工。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宋振山,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 炜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马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