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进文与张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文,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584号原告:黄进文被告:张雷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兆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