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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进文与张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文,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584号原告:黄进文被告:张雷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兆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壮 来源: